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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1792号

李续顶与上海希索石材护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续顶;上海希索石材护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李续顶,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希索石材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续顶与被执行人上海希索石材护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5324元,并缴付执行费579.8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令、执行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直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202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萍

审判员  陆 琦

审判员  马 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