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47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XX,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刘XX与李XX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XX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X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