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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521号

刘XX与李XX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47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XX,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刘XX与李XX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XX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X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