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周生文,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武生,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丕夫,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生文与被执行人武生、肖丕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生、肖丕夫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生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武生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