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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他76-1号

范道飞与潘丽媛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道飞,潘丽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76-1号

申请执行人:范道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被执行人:潘丽媛,女,汉族,住山西省垣曲线铜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潘丽媛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