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22执151号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浩军
审 判 员 王 伟助理
审判员 张德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文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