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668号原告乔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刘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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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668号原告乔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刘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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