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804号
原告:金军鹏。
被告:任江勇。
原告金军鹏与被告任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9日,被告任江勇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金军鹏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金军鹏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任江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军鹏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任江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周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