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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411号

原告罗印廷与被告雷万芳、雷占山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罗印廷,雷万芳,雷占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411号原告罗印廷,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雷万芳,女,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雷占山,男,1959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印廷与被告雷万芳、雷占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印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状内容中的诉求与事实理由不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印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印廷承担。

审判员  仲继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