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0民初2908号 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唐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宗祥,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何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