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696号
原告:镇赉县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礼,男,镇赉镇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志丹,男,汉族,镇赉县环保局职工
被告:戴敬波,男,汉族,镇赉县城建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志丹、戴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长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洪伟
人民陪审员 : 翟 军
人民陪审员 : 王 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