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陈伯权,农民。
被执行人:罗国孟,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438号陈伯权诉罗国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罗国孟应归还陈伯权94757.88元,并承担诉讼费1084.50元、执行费1321.3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国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4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