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砚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4年7月7日生,马关县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钱某,男,1981年10月11日生于砚山县,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砚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平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应执行标的1821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82150元。查明,被执行人钱某已将其名下土地一块抵押给砚山县农村信用社,标的额在本案执行期限内无法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伟民
审判员 高德勇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维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