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18号罪犯施顺奎,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顺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施顺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顺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前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施顺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顺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珉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