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262号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长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爱均(系该社员工)。被告郭美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杨成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