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546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祥,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弓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罗时礼,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时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庞媛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显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