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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5486号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蓝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蓝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54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葛培健。被执行人上海蓝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任环。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168号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蓝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搬离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现在何处经营不详,目前暂无股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16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顾 悦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国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