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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921号

储冰与陈筱镜、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冰,陈筱镜,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921号申请人储冰。委托代理人潘志远,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筱镜。被执行人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陈筱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陈筱镜,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储冰申请执行陈筱镜、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筱镜名下的房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标的额较大,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