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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二初字第114号

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11-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2号楼12B。法定代表人林曦,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博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赞皇县王家洞村东路法定代表人田大春,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宗,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慧儒,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