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协议处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银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 晨 来自: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协议处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银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