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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407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协议处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银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