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6执276-2号

铜陵市新城粮站与铜陵钟兴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新城粮站,铜陵钟兴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76-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新城粮站,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宇。

被执行人:铜陵钟兴米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

法定代表人:张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仲决字第40号裁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钟兴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81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