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1511-2号
申请执行人:戴爱民,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周路刚,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子宇,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龙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子宇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戴爱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1080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4元由被执行人周子宇承担。现因被执行人周子宇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戴爱民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子宇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戴爱民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以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5)盘法执字第15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