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881民初151-2号 原告冯琼珍,女,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冯寿珍,女,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冯彩容,女,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子桐,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衍任,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冯立本,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进祥,广西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琼珍、冯寿珍、冯彩容与被告冯衍任、冯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琼珍、冯寿珍、冯彩容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琼珍、冯寿珍、冯彩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琼珍、冯寿珍、冯彩容负担。
审 判 长 柒彩春
人民陪审员 莫 海
人民陪审员 张春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甘明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