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2民初448号

蒋宗佑、曾帧与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宗佑;曾帧;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民初448号

原告:蒋宗佑,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曾帧,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蒋宗佑、曾帧诉被告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否认双方曾对法院管辖事项进行口头约定。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6月2日签订的《琼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管辖法院,也没有口头或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琼海市博鳌万泉河口海滨旅游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海南博鳌卡森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符儒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