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陶德卫,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普洱市景东县。委托代理人白永梅,勐海县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江富,男,1999年7月1日出生,哈尼族,待业,身份证住址墨江县。法定监护人朱富辉,系被执行人朱江富之父,男,1974年2月29日出生,哈尼族,农民,身份证住址墨江县。法定监护人胡秀琴,系被执行人朱江富之母,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墨江县。被执行人武虹尘,男,2002年11月13日出生,拉祜族,学生,身份证住址澜沧县。法定监护人武正强,系被执行人武虹尘之父,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法定监护人李秀珍,系被执行人武虹尘之母,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拉祜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澜沧县。被执行人刀志强,男,2000年5月27日出生,拉祜族,学生,住勐海县。法定监护人刀永明,系被执行人刀志强之父,男,1974年6月4日出生,傣族,农民,身份证住址勐海县勐混镇城子****,现住勐海县。法定监护人张学珍,系被执行人刀志强之母,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拉祜族,农民,住勐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陶德卫与被执行人朱江富、武虹尘、刀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德卫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9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907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5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8575.00元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杨光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咸乔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