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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547号

谭文珍刘世溱等与颜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隆碧,颜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秦隆碧,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万州区。刘世溱,男,1994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万州区。刘书杨,男,,193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谭文珍。女,193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万州区。

被执行人:颜宗国,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申请执行人秦隆碧、刘世溱、刘书杨、谭文珍与被执行人颜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标的为7184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718423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