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郑永梅。
被执行人:占长海。
被执行人:李建华。郑永梅与占长海、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永梅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占长海、李建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永梅案款7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5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16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