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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696号

杨秀兰与戴茂香、朱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秀兰,戴茂香,朱根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696号

原告:杨秀兰。

被告:戴茂香。

被告:朱根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兰诉被告戴茂香、朱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家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