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河区茂军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张茂军。委托代理人咸进、王照辉,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清河区茂军钢管租赁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以本案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891民初667号民事裁定。
上诉人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永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代理
审判员 邹艳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