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34号
申请人:刘全。
申请人:胡巧玲。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了申请人刘全与申请人胡巧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全与申请人胡巧玲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胡巧玲损失:医药费2878.20元、车费100元、误工费7200元、车损300元;
二、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刘全承担100%,经双方协商由刘全一次性赔偿胡巧玲10478元,刘全保险公司所赔偿金额5000元汇入胡巧玲帐户,余款汇入刘全帐户;
三、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