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01民初729号原告张景芬,女,1970年12月27景洪市洪12270065。被告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景德东路14附**。法定代表人秦东云,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景洪市30709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芬与被告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景芬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景芬负担。
审判员 陈德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