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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178号

原告刘亚红与被告任杰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红,任杰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78号原告刘亚红,女,1972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任杰燕,女,1982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湖滨南路932号中燃客服中心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红与被告任杰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任杰燕驾驶的鲁NVxx**号轿车一辆并以原告刘亚红银行存款1万元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任杰燕驾驶的鲁NVxx**号轿车一辆;

二、冻结原告刘亚红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