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崔秀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北南蔡乡中蔡村188号。原告崔展豪,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北南蔡乡中蔡村243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国春,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北南蔡乡谭城村641号。委托代理人韩勇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书江,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张六庄乡潘家庵村2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秀齐、崔展豪与被告荆国春、耿书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秀齐、崔展豪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秀齐、崔展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秀齐、崔展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崔秀齐、崔展豪承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