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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35号

孙成勇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小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成勇,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小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35号

原告:孙成勇。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山东小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银座中心1号楼2801室。

法定代表人:雷其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勇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小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勇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成勇承担。

审判员  王英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