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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刑更484号

余荣昌运输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余荣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484号罪犯余荣昌,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荣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5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5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于2008年3月2日、2009年9月9日、2011年3月11日、2012年6月25日、2013年8月2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五年七个月;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余荣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荣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荣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荣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珉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