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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行审36号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伟荣、张梅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伟荣,张梅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24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叶雯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伟荣,农民。被执行人张梅琴,农民。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8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8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8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8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伟平

代理

审判员  章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杨宗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周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