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24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叶雯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伟荣,农民。被执行人张梅琴,农民。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8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8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8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卫计征字(2015)第08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伟平
代理
审判员 章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杨宗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周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