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兰,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秀英,董事长。关于李晓兰申请执行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792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2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