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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343号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民众同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民众同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343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楼****。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民众同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院**楼**附**/div>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民众同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露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