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73-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五松镇龙祥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林清宝。
被执行人:纪腊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老洲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纪腊生银行存款830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