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29号
申请人:谢德会。
申请人:郝学周。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谢德会与申请人郝学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德会与申请人郝学周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谢德会损失:医药费8289.45元、车损1000元、护理费640元、伙食费240元、误工费5280元、车费200元;
二、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谢德会承担60%,由郝学周承担40%,经双方协商,由郝学周一次性赔偿谢德会15300元;
三、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