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922号
原告:张鹏飞。
被告:张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与被告张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
张鹏飞与张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922号
原告:张鹏飞。
被告:张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与被告张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