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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922号

张鹏飞与张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鹏飞,张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922号

原告:张鹏飞。

被告:张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与被告张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