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郑小灵。
被执行人:缪仲军。
被执行人:赵晓文。郑小灵与缪仲军、赵晓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小灵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仲军、赵晓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小灵案款123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5870元,执行费1524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7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红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