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466号原告张勇,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强,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王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高淑娟
代理
审判员 梁 超
代理
审判员 杨红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