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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466号

张勇与王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勇,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466号原告张勇,女,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强,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王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高淑娟

代理

审判员  梁 超

代理

审判员  杨红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