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武区执字第1336-2号申请执行人忠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忠县人民路三百二十号。法定代表人罗辉祥,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胜利街八十三号。法定代表人徐凤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武经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6252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