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953号申请人曹舒登。委托代理人曹宏戈。被执行人南通漫动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江。法定代表人吴王进,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曹舒登申请执行南通漫动王车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高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漫动王车辆有限公司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漫动王车辆有限公司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