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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179号

赵松山与淄博顺通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松山,淄博通顺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赵松山。

被执行人:淄博通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峰,经理。我院(2008)周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通顺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松山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通顺化工有限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赵松山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