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字第665号

戈翔安与被执行人陆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戈翔安,陆忠林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戈翔安,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新街**号。被执行人陆忠林,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住本市西三道巷**号。申请执行人戈翔安与被执行人陆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字第6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