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575号
原告:金华市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明星路16弄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红,执行董事。
被告:丰少英。
委托代理人:邵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丰少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少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学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骏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