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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7200号之二

马富丽与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富丽;陈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7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富丽,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建荣,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富丽与被执行人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陈建荣执行款125088元。截止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陈建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马富丽借款27491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建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7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富丽发现被执行人陈建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