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99-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麒,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商某。被告席某。委托代理人徐丽英,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商某、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依原告申请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冀0104民初599号民事保全裁定,现原告陈某要求解除对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刘某、商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二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陈某名下位于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后盛泽果岭湾19-1-804号房产(鹿房权证高新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陈某名下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新华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号18×××31)的冻结;
四、解除对王登云名下位于新华区高柱住宅小区4幢7-××号房产(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长 王 倩
审判员 李金从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