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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508号

刘杰与王十方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508号原告刘杰,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奥林匹克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王十方、被告山东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山东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有误,被告山东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济南市经十东路奥林匹克中心中心商业区6号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山东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原登记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局前街11号,现登记地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奥林匹克中心中心商业区6号区。原告主张被告山东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天桥区,未提交证据证明。据此,我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山东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山东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昕 微信公众号“”